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申请人至起诉时已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居住六年多,目前仍在此居住,因此,依法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审理,案件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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