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 0307 民初 33698 号
原告:房,1966 年 3 月 10 日出生,汉族,住址江
苏省淮安市淮安8。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记涛,广东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女,1994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
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区)
二期 60 层、59 层 5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8922259683。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房与被告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 2 页,共 3 页
原告房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
偿损失医疗费 181.98 元、残疾赔偿金 153820 元、精神损害抚慰
金 10000 元、伤残鉴定费 3276 元,共计 167277.98 元;2.判令被
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
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不
足部分由被告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
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
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案
涉事故向原告房支付赔偿款 130000 元,包括但不限于残疾赔
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
二、上述款项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在 2024 年 12 月 5 日前(含当日)支付至原告房指定
收款账户(户名:房,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龙岗支行,
账号:62266307);
三、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能
够按本调解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前述款项的,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
讼请求,双方就案涉事故所涉赔偿事宜权利义务终结,原告房
不得就本案所涉事故再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公司及粤 BB 06 车驾驶员和车主主张其它任何赔偿权
利;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按本
调解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前述款项的,原告有权就赔偿款 130000
元未付部分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第 3 页,共 3 页
主张权利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 1738.94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房
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
效力。
审 判 员 赵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