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法院审理胡某诉龙华水务局交通局案

来源: 伊律师  日期:11-03  点击:71  属于:相关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 0309 民诉前调 10 号

申请人:胡生,汉族,身份证

住址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公民身份号码

421126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记涛,广东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

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水务局,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梅龙

大 道 2283 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

2

紫竹七道 16 号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3

负责人:

申请人胡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

圳市龙华区水务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受理后,委派本院特邀调解员

先行调解。经调解,申请人、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

人胡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

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胡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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