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 0309 民诉前调 10 号
申请人:胡生,汉族,身份证
住址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公民身份号码
421126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记涛,广东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
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水务局,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梅龙
大 道 2283 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
2
紫竹七道 16 号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3
负责人:
申请人胡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
圳市龙华区水务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受理后,委派本院特邀调解员
先行调解。经调解,申请人、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
人胡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
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胡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