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 调解书
案号:深宝劳人仲(福海)案【2024]8 号。
申请人(被反申请人):刘 ,男,汉族,证件类型:公民身份证,证件号码: ,住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观风海镇
委托代理人:伊记涛、彭乙健,系广东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反申请人):深圳市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福园一路万利达
委托代理人: 仲裁请求:
1.深圳市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2952元;
2.深圳市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 02月25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18435元。
反申请人反仲裁请求:
1、裁决被反申请人返还预支医疗费20000元。经本委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同意于2024年9月1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形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原工资卡)调解款合计人民币27000元(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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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贰万柒仟圆整);
3.申请人、反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本案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本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024.9.5
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024.9.5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
二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