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法院交通事故赔偿

来源: 伊律师  日期:11-02  点击:50  属于:相关案例



(2024)粤0309 民初16  号

原告:方 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宝丰镇 。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记涛,广东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乙健,广东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男,1986年 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

圳 市 龙 华 区 大 浪 街 道  

被告: 1985年 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

圳市龙华区致远中路深圳北站 ,公民身份号码

4409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男,系被告 配偶。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

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

—2—

码: 

负责人:张 。

  

以上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

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一致同意: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

东分公司向原告 赔偿各项损失361275‬ 元。前述赔偿款,限收

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支付

至原告 指定的下列收款账户:

户 名: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景田北支行

卡 号:6217  

二、被告 为原告 垫付的医疗费254.4元,由被告 自行承担,不再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

司理赔;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如约支付

上述赔偿款后,各方就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

互不追究;

四、案件受理费1257元,原告 已预交,由原告 自愿负

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

—3—

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 官助 理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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