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法院财产保全冻结账户

来源: 伊律师  日期:11-02  点击:27  属于:相关案例



(2024)粤 0303 执保 18 号

申请人:刘,男,汉族,1989 年出生,身份

证住址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记涛,广东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男,汉族,1987 年出生,住

址广东省惠东县白花镇,身份证号码

本院受理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2024)粤

0303 民诉前调 42号一案,申请人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向本

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 2368000 元的

财产进行查封,并由富德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保单

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

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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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 结 被 申 请 人  名 下 兴 业 银 行 深 圳 和 平 支 行

6229 内存款人民币 2368000 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 5000 元,由申请人刘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

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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