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律师调查令
(2024)粤 0303 民调令 1 号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
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刘与、深圳市二手车有限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 0303 民诉前调 4
号。刘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有关证据,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向本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本院审查决定,
现指定广东广泰律师事务所伊记涛到你处收集、调查以下证
据:
微信及绑定
电话、微信零钱、零钱通余额,2024 年交易明细、微信账单
交易详情
代理律师:伊记涛,男,14403
请你在核对持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所函并确认
无误后,向持证律师当场提供上述指定证据材料。证据不宜
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在
提供的证据材料上须加盖起证明作用的单位骑缝印章,注明
材料的总页数并由经办人签名。当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
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供。所调取证据可
由代理律师转交签发法院,也可另行送至签发法院,由此产
生的复印、邮寄等费用,由持令律师承担。
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认为调查令指定提供的证据或者
信息属于《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第七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撤销该调查令。
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有义务协助律师调查令实施
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持令律师收集、调查证据。无
正当理由拖延、拒绝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
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有协助义务而拒不协
助的单位及公职人员,人民法院可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情
况,也可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本调查令有效期限为:2024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
此令。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联系人:张
联系电话:0755-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 2000 号司法大厦罗湖区人民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