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深劳人仲案【2024】49 号。
申请人:王 ,男,苗族,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
43302519 ,住址: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兰里镇
委托代理人:伊记涛、彭乙健,均系广东颂博律师事务所律
师。
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深路 13 号东方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均系第一被申请人员工。
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 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深
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创元路与同心路交汇处东部新时代
法定代表人:
第三被申请人:福建省 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厦门
市思明区塔埔东路
案由:劳动合同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三被申请人以上争议诉至本委,本委受理后,依
法于 2024 年 5 月 5 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王 及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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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伊记涛、第一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周 到庭参加庭审。第
二、第三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等仲裁文
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 2023 年 8 月 26 日至 2024
年 3 月 15 日期间与三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三被申请
人为工伤责任主体。
相关案情
申请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龙工地群)、微信聊天
记录(申请人与微信名“ 高”的聊天)、考勤记录、银行交易
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出诊病历、工伤案件认定指引等证据,主
张于2023年8月26日由第一被申请人代理人周 招聘入职第
一被申请人,担任桥架工,工资约定为 240 元/天,工资上班就
有,没上班就没有,每月由第三被申请人发放一部分,由周
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另外一部分;平时通过i深建小程序进出工地,
工作内容由周 安排,2023 年 11 月 1 日申请人在深圳市南山
区前海自贸区地铁前海时代广场项目工地工作时受伤,受伤后由
周 带去治疗,周 垫付了医药费。为申请工伤认定,特申
请此次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以申请仲裁前的时间2024
年 3 月 15 日作为劳动关系截止时间。
第一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对申请人所
述上述情况以及涉案项目亦予以认可,代理人周海军表示申请人
系其个人招募,申请人受伤后其一直有为申请人申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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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申请人未予配合。第一被申请人代理人周 确认“登高”是
其本人的微信号,但表示申请人仅提供了 2023 年 11 月 14 日的
聊天记录,而周 在 2023 年 11 月 10 日、2023 年 11 月 13 日、 2023
年 11 月 14 日均有让申请人配合办理工地保险,故申请人提交的
聊天记录不完整;周 还表示申请人的考勤由周 负责记录,
申请人的工资由周 制作劳务派遣工资表,再交由第一被申请
人公司,由周 个人微信转账支付一部分,再通过第三被申请
人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一部分,而第三被申请人转账给申请人的
款项从第一被申请人的工程款中抵扣。申请人庭上确认周 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2023 年 11 月 13 日、2023 年 11 月 14 日均
有在微信上让申请人配合办理工伤保险。
第三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庭审,但于庭前提交了书面答辩状
及对申请人证据的书面质证意见,除对申请人提交的银行交易明
细予以认可外,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第三被申请人还提交了证据《深圳市地铁前海车辆段上盖物
业项目 4 号地块电气照明及给排水专业分包施工合同》,主张其
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表示已将涉案专业分包项目以“包工
包料包辅材”的形式专业分包给第二被申请人,案涉专业分包项
目的人员均由第二被申请人公司自行聘用、管理,其通过项目农
民工工资专户向申请人代发工资的行为是基于与第二被申请人
签订的《分包合同》、《劳务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书》及相关政
策的规定所履行的代付义务。
经查明,《深圳市地铁前海车辆段上盖物业项目 4 号地块电
气照明及给排水专业分包施工合同》显示发包人(甲方)为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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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承包人(乙方)为第二被申请人,工程名称为深圳地
铁前海车辆段上盖物业项目,载明“3.6 承包内容:属专业分包
形式,涉及水电安装工程所有设备、材料的供应、安装、调试及
其工程实施均由乙方完成...除甲供材料外,包工包料及辅材、
包机械运输、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通过、
包成品保护等”;该合同第四部分为第三被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
人签订的《劳务工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书-4 号地块电气照明及给
排水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均加盖了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
人的公章。
申请人对第三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施工合同的真实性不予
认可。
第一被申请人对上述施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表示第三
被申请人是涉案项目的总包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是分包公司,第
一被申请人是劳务分包公司,第一被申请人从第二被申请人处分
包了劳务部分。
庭上,申请人确认自受伤后因一直休养未再返岗上班,受伤
前的工资均已结清;第一被申请人确认涉案项目工地已统一购买
项目险。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
确实,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劳动关系系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
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到本案,第三被申请人已提交涉案项目的《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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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劳务工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书》证明其已将涉案项目分包给第
二被申请人,且已加盖第二被申请人的公章,由于第二被申请人
经本委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第二被申请人也未提交答
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本委视为第二被申请人放弃针对本案进
行答辩、质证及辩论的权利,故本委对第三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
证据予以采信。
第一被申请人确认从第二被申请人处分包了涉案项目的劳
务部分,申请人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入职第一被申请人涉案项目,
第一被申请人亦对申请人的证据均予以认可,代理人周 虽然
表示申请人系其个人招募,但经查明,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加盖
了第一被申请人的公章,且身份注明代理人周 是第一被申请
人的员工,故代理人周 招聘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工作、记录
申请人考勤、发放申请人工资的行为应视为其在第一被申请人的
履职行为。
由此,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
同主体;申请人入职第一被申请人后从事桥架工作,为第一被申
请人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受第一被申请人公司管理,第一被申请
人亦向申请人发放工资。故本委认为,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符
合劳动关系特征,构成实质上的劳动关系。另,第一被申请人未
提交证据证明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劳动关系时
间截止至申请仲裁前,于法不悖,故,本委依法认定申请人与第
一被申请人于 2023 年 8 月 26 日至 2024 年 3 月 15 日期间存在劳
动关系。另,三被申请人分别系独立法人,亦不存在混同用工情
形,故对申请人请求确认与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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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要求确认三被申请人为工伤责任主体的仲裁请
求,因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畴,故本委不予处理,建议申请人
向其他部门寻求救济。
裁决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
知》的规定及对上述事项的认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 2023 年 8 月 26 日至 2024
年 3 月 15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含本委不予处理事项)。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
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绝履
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肖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