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劳动仲裁工伤案件

来源: 伊律师  日期:11-02  点击:26  属于:相关案例






案号: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4】7  号。

申请人:文 ,男,汉族,证件类型:公民身份证,证件

号码:50023419 

1 组 150 号。

委托代理人:伊记涛,系广东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汇添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

阳区淡水开城大道南 

 

案由:工伤待遇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

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伊记涛、被申请人委托代理

 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

1、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1632 元;2.被申

请人支付 2023 年 9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6 日停工留薪期工资

29142.4 元;3.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561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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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3 年 2 月 14 日。

二、任职岗位:驾驶员。

三、工伤认定情况: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

〔2023〕110000481 号),认定申请人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工伤

保险责任单位为广东 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潭罗

村片区城市更新项目 04 地块主体工程。庭审中,申请人及被申

请人明确未就此工伤认定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劳动能力鉴定情况: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 2023

年12月28日作出《深圳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深

劳鉴初字【2023】第 1350572 号 档案号:DM5322),并载明:1、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广东 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2、申请人为十级伤残;3、停工留薪期:2023 年 9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6 日。庭审中,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明确该鉴定结论为最

终结论。

五、解除劳动合同时间:2024 年 4 月 10 日。

六、受伤前月平均工资:根据申请人提交经被申请人确认真

实性的《工资明细单》核算,申请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

9684.05元[(2023年3月份13162.5元+2023年4月份12503.17

元+2023 年 5 月份 9913 元+2023 年 6 月份 8500 元+2023 年 7 月

份 8938.5 元+2023 年 8 月份 5087.1 元)/6 个月]。

七、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

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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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十级伤残标准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予以支持。结合申

请人的受工伤情况,以 9684.05 元/月为基数核算,被申请人应

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8736.2 元(9684.05 元/月×

4 个月)。

八、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

二十五条及第六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

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

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发基数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

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

2023 年 9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6 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具有

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予以支持。以 9684.05 元/月为基数核算,

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 2023 年 9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6 日期

间停工留薪期工资 27382.49 元[9684.05 元/月×2 个月+8014.39

元(9684.05 元/月÷21.75 天×18 天)]。

九、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申请人主张被申请

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本人提供劳动保护

和劳动条件,并以此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被

申请人确认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被迫解除劳

动关系通知书》。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私自离开所在岗位,进入

其他公司工作,2023 年 10 月 11 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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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伤,申请人一直未返回公司上岗,也未提供医疗诊断证明,故

申请人系自行离职,而非被迫离职。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

本委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 2》,申请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

认可,表示无原件。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 2”申请人对真

实性不认可,该证据无原始载体,故本委对真实性不予采信。被

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停工留薪期结束后经被申请人多次通知返岗

仍未到岗工作,申请人已在其他企业工作,但并未提交有力证据

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双方劳动关系在停工留

薪期结束后仍旧存续,在此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申请人停

工留薪期间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既属于工伤待遇也属于劳动报

酬,故被申请人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的情形,申

请人以此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本

委予以支持。因申请人受伤后未再返岗工作,故本委以申请人受

伤前月平均工资标准核算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结合申请人的工作年限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

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4526.08 元(9684.05 元/月×1.5 个月)。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广东省工伤

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及本

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

38736.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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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3 年 9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6 日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 27382.49 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

币 14526.08 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本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

律效力。劳动者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

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

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绝履

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方拒绝履

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周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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