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4】7 号。
申请人:文 ,男,汉族,证件类型:公民身份证,证件
号码:50023419
1 组 150 号。
委托代理人:伊记涛,系广东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汇添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
阳区淡水开城大道南
案由:工伤待遇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
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伊记涛、被申请人委托代理
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
1、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1632 元;2.被申
请人支付 2023 年 9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6 日停工留薪期工资
29142.4 元;3.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561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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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3 年 2 月 14 日。
二、任职岗位:驾驶员。
三、工伤认定情况: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
〔2023〕110000481 号),认定申请人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工伤
保险责任单位为广东 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潭罗
村片区城市更新项目 04 地块主体工程。庭审中,申请人及被申
请人明确未就此工伤认定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劳动能力鉴定情况: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 2023
年12月28日作出《深圳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深
劳鉴初字【2023】第 1350572 号 档案号:DM5322),并载明:1、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广东 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2、申请人为十级伤残;3、停工留薪期:2023 年 9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6 日。庭审中,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明确该鉴定结论为最
终结论。
五、解除劳动合同时间:2024 年 4 月 10 日。
六、受伤前月平均工资:根据申请人提交经被申请人确认真
实性的《工资明细单》核算,申请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
9684.05元[(2023年3月份13162.5元+2023年4月份12503.17
元+2023 年 5 月份 9913 元+2023 年 6 月份 8500 元+2023 年 7 月
份 8938.5 元+2023 年 8 月份 5087.1 元)/6 个月]。
七、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
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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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十级伤残标准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予以支持。结合申
请人的受工伤情况,以 9684.05 元/月为基数核算,被申请人应
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8736.2 元(9684.05 元/月×
4 个月)。
八、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
二十五条及第六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
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
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发基数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
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
2023 年 9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6 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具有
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予以支持。以 9684.05 元/月为基数核算,
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 2023 年 9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6 日期
间停工留薪期工资 27382.49 元[9684.05 元/月×2 个月+8014.39
元(9684.05 元/月÷21.75 天×18 天)]。
九、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申请人主张被申请
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本人提供劳动保护
和劳动条件,并以此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被
申请人确认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被迫解除劳
动关系通知书》。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私自离开所在岗位,进入
其他公司工作,2023 年 10 月 11 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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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伤,申请人一直未返回公司上岗,也未提供医疗诊断证明,故
申请人系自行离职,而非被迫离职。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
本委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 2》,申请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
认可,表示无原件。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 2”申请人对真
实性不认可,该证据无原始载体,故本委对真实性不予采信。被
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停工留薪期结束后经被申请人多次通知返岗
仍未到岗工作,申请人已在其他企业工作,但并未提交有力证据
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双方劳动关系在停工留
薪期结束后仍旧存续,在此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申请人停
工留薪期间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既属于工伤待遇也属于劳动报
酬,故被申请人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的情形,申
请人以此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本
委予以支持。因申请人受伤后未再返岗工作,故本委以申请人受
伤前月平均工资标准核算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结合申请人的工作年限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
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4526.08 元(9684.05 元/月×1.5 个月)。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广东省工伤
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及本
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
38736.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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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3 年 9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6 日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 27382.49 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
币 14526.08 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本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
律效力。劳动者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
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
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绝履
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方拒绝履
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周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