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案号: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4】1 号。
申 请 人 : 冯 , 男 , 汉 族 , 身 份 证 号 码 :
41142119 ,住址:河南省民权县胡集乡
委托代理人:伊记涛、彭乙健,均系广东颂博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 环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
省东莞市麻涌镇麻涌西环路
委托代理人: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于 2024 年 06 月 12 日向本
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伊
记涛、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
1.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96110 元;2.
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4920 元;3.裁
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3730 元;4.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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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3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4 年 03 月 14 日停
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55551.26 元;5.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
人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 300 元;6.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13730 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3 年 07 月 17 日。
二、岗位:焊工。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期限自 2023 年 07 月 17
日起至 2024 年 07 月 16 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申
请人工资按 380 元/天计算。
四、受伤时间:2023 年 11 月 14 日,申请人在深圳市龙岗
区坂田街道万致天地项目工地因日常工作受伤。
五、工伤认定情况:2024 年 02 月 07 日,深圳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
〔2024〕080400086 号),认定申请人受伤属于工伤。
六、劳动能力鉴定情况:2024 年 04 月 16 日,深圳市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深圳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
(深劳鉴初字【2024】第 1365533 号),评定申请人为十级伤残,
停工留薪期为 2023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4 年 03 月 14 日。
七、办理社会保险的险种: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
险。
八、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双方均确认申请人 2023 年 0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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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 13 天,被申请人支付工资 4940 元;2023 年 08 月上班 30
天,被申请人支付工资 11400 元;2023 年 09 月上班 23.5 天,
被申请人支付工资 8930 元;2023 年 10 月上班 24.5 天,被申请
人支付工资 9310 元;2023 年 11 月上班 13.5 天,被申请人支付
工资 5130 元。同时被申请人确认未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
本委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
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
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被申
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的日薪标准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日薪
标准一致,均为 380 元/天,且被申请人确认未支付申请人停工
留薪期工资的事实,故本委以 380 元/天的工资标准进行核算,
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 2023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4 年 03 月 14 日
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 45980 元(380 元×121 天)。
九、关于经济补偿:申请人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签收截图证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未
依法支付其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为由,于 2024 年 05 月 15 日
向被申请人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05 月 16 日签收。被申请人确认已收到上述证据,但对上述证
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也不认可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的理由。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确认已于 2024 年 05 月 16 日收到申请
人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故本委对《被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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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予以采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 2024 年 05
月 16 日解除。因被申请人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停工
留薪期工资的事实,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依法
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本委以申请人整月出勤月份的工资
(即 2023 年 8 月、9 月、10 月)核算出申请人月平均工资数额
为 9880 元[(11400 元+8930 元+9310 元)÷3 个月],故被申请
人应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9880 元(9880 元
×1 个月)。
十、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的工伤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合同已经解除,
本委前述认定申请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 9880 元。根据《广东
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
次性伤残补助金 69160 元(9880 元×7 个月)、支付申请人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9880 元(9880 元×1 个月)、支付申请人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9520 元(9880 元×4 个月)。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根据《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
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
300 元。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
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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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第六十四条,《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之
规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9160 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9520 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9880 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3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4 年 03
月 14 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45980 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 300 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9880
元;
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
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绝履
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方拒绝履
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何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