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劳动关系认定

来源: 伊律师  日期:11-02  点击:25  属于:相关案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4】4 号。

申请人:苏,男,汉族,住址:广西昭平县五将镇,公民身份号码:452424

委托代理人:伊记涛系广东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26 号卓越梅林中心广场

第二被申请人:东莞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

省东莞市万江街道简沙洲路


第三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

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新路阳光科创中心

案由:其他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三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向本

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伊


记涛、第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第三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第一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

庭审,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经变更为:1.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

2023 年 6 月 15 日至 2024 年 3 月 15 日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三

被申请人为申请人 2023 年 12 月 5 日受伤时的工伤责任单位。申

请人当庭撤回第二项仲裁请求,于法不悖,本委予以准许。

经查,申请人主张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入职第二被申请人,

与第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 2023 年 12 月 5 日因工受

伤,受伤后住在工地休养,2023 年 12 月 28 日离开工地返回老

家,之后未再返回工地。为进行工伤认定,要求确认申请人与第

二被申请人 2023 年 6 月 15 日至 2024 年 3 月 15 日(立案之日)

存在劳动关系。第二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2023年6月15日入职,

于 2023 年 12 月下旬返回老家,之后未再返回工地。

本委认为,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对劳动关系建立情况无异

议,本委予以确认。因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申请人要求确认

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 2023 年 6 月 15 日至 2024 年 3 月 15 日存

在劳动关系,本委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第六条之规定及本委对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撤回要求裁决三被申请人为申请人 2023 年

12 月 5 日受伤时的工伤责任单位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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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 2023 年 6 月 15 日至 2024

年 3 月 15 日存在劳动关系。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

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张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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