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 0306 民初 号
原告:韩 ,男,汉族,1953 年 出生,身份
证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公民身份号
码 51021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记涛,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 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西乡街道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24 年 9 月 5 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 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50 元,本院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负担;原
告已缴纳案件受理费 545 元,本院予以退回 520 元。
审 判 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九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