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法院合同纠纷

来源: 伊律师  日期:11-01  点击:28  属于:相关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 0306 民初   号

原告:韩 ,男,汉族,1953 年 出生,身份

证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公民身份号

码 51021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记涛,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 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西乡街道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24 年 9 月 5 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 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50 元,本院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负担;原

告已缴纳案件受理费 545 元,本院予以退回 520 元。

审 判 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九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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