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工资待遇纠纷

来源: 伊律师  日期:11-01  点击:22  属于:相关案例




案号: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4】 号。

申请人:王,男,汉族,证件类型:公民身份证,证件

号码:412925,住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杨营镇

委托代理人:伊记涛,广东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钢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龙城街道

案由:工伤待遇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向本委

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伊记

涛、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

1.深圳市钢构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小

计金额:36064.53 元;

2.深圳市钢构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小

计金额:97961.36 元;

3.深圳市钢构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

额,小计金额:8014.3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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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圳市钢构有限公司支付 2023 年 5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4 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小计金额:74034.02

元;

5.深圳市钢构有限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补偿,小计金额:97961.36 元。

相关案情

一、关于入职时间。申请人主张于 2016 年 8 月 13 日入职。

被申请人抗辩申请人不可能于该日入职,因为被申请人的成立日

期为 2017 年 6 月 9 日,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具体入职

时间。本委认为,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具体

入职时间,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委以被申请

人的成立日期认定申请人的入职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9 日。

二、关于工资标准。申请人主张其工资标准为 355 元/天,

加班工资另算,并提交了工资明细证明工资具体支付情况。工资

明细显示,被申请人不定期不定额向申请人支付工资。被申请人

对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不予确认,抗辩陈述申请人的工资标准最多

为 300 元/天,但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具体工资标准。本委

认为,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具体工资标准,

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委采信申请人主张的355

元/天,计算得出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 7721.25 元/月(355 元/

天×21.75 天/月)。

三、关于社会保险缴交情况。申请人提交的伤残待遇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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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申请人的平均缴费工资为 2360 元/月,且社保部门按 8238

元/月的标准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关于工伤情况。2023 年 5 月 14 日,申请人因日常工作

受伤;2024 年 2 月 1 日,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申请人为工伤;2024 年 3 月 14 日,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核准,申请人的工伤等级为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日期:2023

年 5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4 日,停工留薪期:2023 年 5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4 日。

五、关于工伤前原工资福利待遇。根据上述认定的工资标准、

双方确认的银行流水以及庭审时查明的事实,本委采信被申请人

的抗辩,认定申请人工伤前原工资福利待遇为 9900 元/月。

六、关于本人工资。8238 元/月(13730 元/月×60%)。

七、关于 2023 年 5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4 日停工留薪

期工资。根据上述认定的申请人工伤前原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庭审

查明的事实,经本委计算,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该期间停工

留薪期工资差额共 35530 元(9900 元/月×6 月-5000 元-5000 元

-13870 元)。

八、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经本委计算,被申请人应

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14958 元【(9900 元/月

-8238 元/月)×9 月】。

九、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时间。2023 年 11 月 14 日。

十、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本委计算,被申请人应

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9200元(9900元/月×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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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关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该项仲裁请求并未实际

发生,对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十二、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员工受工伤解除劳动

关系的,应当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

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

五十六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3 年 5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4 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35530 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14958 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9200 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

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

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

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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