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某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的补充意见
尊敬的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某某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办理的某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案卷材料,现就该案发表审查起诉阶段补充意见如下:
一、仅凭供述认定明知过于片面
2022年两高一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一条明确指出司法办案中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也要避免客观归罪,特别是对于交易双方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一方确系偶尔向另一方出租、出售“两卡”的,要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审慎的认定“明知”。 正如讯问笔录中所说“一开始不知道,对方跟我说是过账,后来我在房间里看见他们这么操作,意识到他们有可能是在做违法犯罪的事”证明某某某先是受到欺骗,并不明知是犯罪,只认为是过账,而后面的“意识到”也仅是怀疑的状态,怀疑可能是犯罪,这种怀疑与走夜路遇到有人形色慌张就怀疑可能是小偷的情形一致,不见得怀疑就是明知,也不见得对方就是小偷。且并不具备第一条中所载明的七种构成“明知”的特征及表现,也没有其他案犯的口供予以印证,故某某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主观明知。
二、不同省份的出罪、入罪、轻罪、重罪标准不应相差太大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豫检文【2022】102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八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一)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大中专院校毕业未满两年的、65周岁以上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二)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之一,或者认罪认罚的……虽然不同地区在法律的实施上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但都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进行的,应当确保公正性和合理性,同种行为在河南可能不被起诉,在深圳可能被判刑,两地显然差距太大,常规的认知甚至可以解读成在河南大学生可以实施帮信不被处理,在深圳实施却被判刑。这和作为一线城市深圳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完全不符。某某某是在校学生,同时具备自首、坦白、认罪认罪的情况完全符合以上规定,完全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三、不同省份的量刑标准也不应相差太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发〔2024〕132号)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共同制定实施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应以上要求于2024年10月印发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其中帮信罪具体规定如下:
(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被帮助对象数量、提供资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为3个对象提供帮助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被帮助对象每增加1个,增加一个月刑期;
(2)支付结算金额达到20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支付结算金额每增加10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达到5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提供资金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违法所得达到1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违法所得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在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7)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单向流入该信用卡中的资金达到30万元,且其中至少3000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单向流入金额每增加1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8)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达到5张(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量每增加2张(个),增加一个月刑期;
(9)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达到20张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量每增加10张,增加一个月刑期;
(10)实施第(1)至(9)项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第(2)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第(2)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2倍,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系在校学生、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
(2)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查相关信息网络犯罪或者追赃挽损,所起作用较大的;
(3)其他可以从宽处罚的情形。
某某某系在校学生符合减少基准刑20%的条件,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30%,同时自首情节符合减少基准刑40%,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的标准。
四、某某某现是在校学生,需要一个改过的机会
最高检、教育部 高检办发【2021】38号 《关于印发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中要求对涉两卡犯罪的在校学生要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给予其悔过自新的机会。某某某本人系在校学生,以前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本次是初犯、偶犯、从犯、且被欺骗骗实施相关行为,在被公安机关追究后主动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无一不是积极配合。其本人还没有毕业,如果被定罪,则面临着被学校开除,无法毕业的结局,如此一来人生希望破灭,甚至连工作、对象都无法找到,很难想象其本人如何面对以后的生活。其家里还有70多岁爷爷、奶奶需要赡养,父亲和爷爷、奶奶都有病在身,至今其情况都不敢告诉两位老人。从本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看已经得到了应有的教训,应当给予其生活的希望。
综上所述,鉴于不同地域的对该罪的认定及量刑相差过大,仅凭口供认定为嫌疑人明知过于片面,嫌疑人也已认罪悔罪退赃退赔,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挽救相结合方针,请求给予犯罪嫌疑人一个机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 伊记涛
2024 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