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法律意见书 两卡犯罪

日期:11-07  点击:45  属于:专业知识

关于对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某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办理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案卷材料,现就该案发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如下:

一、   某某主观并不明知是犯罪

帮信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故意提供帮助。这里的“明知”既包括确切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综合判断主观明知应重点审查行为人提供信用卡或转账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不能仅凭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应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提供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等方面综合认定。本案中某某刚满18岁,之前是高中生,未出校门,没有社会经验,不具备鉴别是否被他人利用实施犯罪活动的能力。同时帮助办卡的对象是校友,具备一定信任基础,不可能想到会被校友利用,即使后来出现怀疑,也仅是怀疑银行卡可能会被滥用,并不能确定是被用于实施犯罪活动,故某某主观并不知道是他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也没有为其提供帮助的故意。

二、某某系从犯更是受害者

据某某陈述,事发于2022年8月,属于高中毕业放假的阶段,由于家庭经济情况并不好,某姓校友又告知当事人可以兼职,办个银行卡代别人发放工资,每次使用会给个二三百元的感谢费,出于对校友的信任或者帮忙,某某才在校友的要求下去办理的银行卡,其并非给陌生人或是多人开卡,也并非以开卡卖卡为职业。在案证据显示,某某是按照江姓校友的指令,前往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后又在该校友的安排下到酒店配合其他人员作了转账、刷脸的动作,期间所有的进入或转出资金都没有经过他的手,更无法得知卡内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同时,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为了保密,也不可能主动告知,真正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其他人员,某某是在他们的指令下实施一定的行为,甚至可以说是不知道在做什么,像工具人一样为做而做,却不知为何而做,属于其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受诱骗实施犯罪,从一定程度上讲更属于受害者。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某某并未获利

据笔录显示,某某有过去酒店四次左右配合转账的行为,总共收到现金一千多的感谢费,如前所述该款项是让某某在协助期间的交通费、生活费。当时某某在打零工,过去帮忙势必耽误了手上的活,所某某虽然收取该费用,但其本质上与打车、吃饭等情形无二。所谓的交易,必然是先谈好交易的价格,以及价格的计算方式,所以说这绝非交易,因为价钱由对方主动给的,而且到底给不给,给多少,某某基于校友关系也不会去过多在意,毕竟这属于感谢费和对于耽误某某时间的一种补偿,况且若认定为非法所得则与银行卡走账的金额流水相差太多,认定为走账的获利明显不合理,故该笔款项并不属于某某的违法所得,某某本身也并未获利。

三、对于涉案金额的认定存疑

据银行流水显示,受害人的转账日期是在2022年8月9日,涉案银行卡被他人使用的时间为3,9,11,17,18,19日,在无法确定某某是否明知及自何时起怀疑是在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把受害人全部的涉案金额68000元认为是某某的违法所得金额有客观归罪的嫌疑。无法证明某某开始怀疑或者认识到是在实施犯罪活动的确切时间点,根据存疑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不宜把时间靠前的3,9号的转账、配合转账认定为嫌疑人明知以后的故意帮助行为,故而该时间段内的68000元不宜认定为违法所得。

四、某某日常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

1、某某接到派出所通知后,积极配合,无抗拒、逃避抓捕的情节,并主动交待全部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2、某某在此前并无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也不存在被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前科记录,系初犯、偶犯。

3、某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做到随传随到,不擅自接触案件相关人员,不出入特定场所。

4、涉案银行卡仅被使用17日,其中某某帮助行为仅四次左右,时间较短。

5、某某现系在校大学生,请求检察院能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减少对其未来的影响。

6、某某悔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退赃退赔。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某某对其行为的上游行为缺乏明确认知,其行为的动机并非违法犯罪,即使行为人不慎违法,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因此,本案行为人是否涉嫌犯罪,应予慎重认定。基于本案案情,某某可能不构成犯罪,司法不仅应有力度,也应有温度。某某在误听误信他人教唆下,一时犯下错误,整个过程中并无获利,本人已深刻认识到其错误之处,加之本人又是在校大学生,且具有若干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贵院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能够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辩护人:伊记涛       

 2024 年  10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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