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强制猥亵

日期:11-02  点击:58  属于:专业知识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伊记涛,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刘的辩护人,通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联系电话:18618373292。

申请事项:

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刘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刘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贵局立案后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刘家属刘的委托指派伊记涛律师担任本案辩护人,为刘申请取保候审。申请理由主要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刘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是出租房屋的管理员,负责日常房屋的管理及租金的收取。租客曾因租住该房屋,未支付租金曾与犯罪嫌疑人刘及其妻子产生争议。2024年8月30日,该租客再次入住刘管理的房屋,租客入住后,刘于次日上门要求租客支付租金,租客拒绝支付,二人产生口角,租客生气后离开出租屋。期间犯罪嫌疑人刘并未使用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与租客产生身体接触,也没有违背租客意愿对其实施强制猥亵的行为。


强制猥亵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愿,强制猥亵他人从而构成的犯罪,侵害的是人的性自由权,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刘并不存在对该租客人身、性自由权的侵犯行为,故不构成强制猥亵罪,不应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租客受到猥亵

根据现场监控可以证明:8月31日晚10:30左右,租客突然上门并入住,刘在帮租客拎包到31房后自行返回4楼休息。次日早上7点,刘拿风扇到31房,后到广场休闲,9点左右刘到31房向租客收取租金,此时刘说起了上次被赶走的事,问租客住几天,会不会像上次一样不给钱,后二人发生口角,2分钟左右,租客生气从房内离开,此时监控中显示租客生气离开的状态,身上衣服完整。足以证明,当时租客并未受到过任何侵犯。

三、为防止冤假错案,建议变更强制措施,降低后续纠错成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结合法律规定及本案情况,刘现在62岁,年事已高,曾与该名租客曾发生过嫌隙,不排除租客以此想让刘尝点苦头或受点教训的可能。申请人建议贵局申请对刘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查清事实后做出刑事撤案的公正处理。

四、刘本人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从刘本人的具体情况来看,首先,刘一直在深圳,其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社会危害性较小、并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其次,刘在本案发生前一直在深圳有稳定的住所,有着合法正当的工作,其并无社会危险性;第三,刘一直表现良好,积极主动配合,没有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对其变更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会影响本案的侦查。

五、刘的家属自愿作为其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或支付相应的保证金。

若贵局依法对刘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刘家属愿意担任其保证人或支付保证金,并在取保候审期间监督刘依法遵守取保候审纪律,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

综上所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贵局申请对刘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请贵局依法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  

                                       申请人:伊记涛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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