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新规 帮信有罪变无罪 检察院不起诉

来源: 伊律师  日期:09-29  点击:属于: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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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前检刑不诉[2025]117号

被不起诉人郭男性,1996年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

号码5224.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

省毕节市赫章县,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

组。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12月6日

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伊记涛,广东广泰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18618373292。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以深前检刑诉[2025]282号起诉书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 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撤回起诉。深圳市南山法院于2025年

8月18日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月,被不起诉人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名下的光大银行卡、手机、手机号码提供给他人使用,为电信网络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

Insert

助。经查实,被不起诉人郭卡号为62149212

□中国光

大银行户涉案期间流水达人民币919335.3元,其中涉及电信

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由资金人民币35000元。被不起诉

人郭因此获利1000元。

2024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郭经电话传唤到案。2025

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郭给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I赔

偿2万元,并取得了二的谅解。

本院认为,根据2025年7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郭的行为未达追诉标准。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

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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