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5)川 1302 民初 263 号
原告:张,1987 年 1 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现居住深圳市
罗湖区莲塘街道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记涛,广东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1990 年 1 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
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张与被告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于 2025
年 2 月 5 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庭前调解。
原告张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婚生次女张变更
为由原告抚养;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
告于 2018 年 4 月 日登记结婚,2017 年 12 月 日生育长女张
,2019 年 7 月 日生育次女张。2022 年 3 月被告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原告离婚,法院于 2022 年 5 月判决不准离
婚后,被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张
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张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
费。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分开生活,次女虽由被告抚养,但实
际上二女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故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调解协议:
原告张与被告马的婚生女张变更为由原告张
抚养,原告张独自承担其全部抚养费用;
本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原告张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
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
行。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
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余
二 〇 二 五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