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工伤赔偿案福田劳动仲裁委

来源: 伊律师  日期:11-01  点击:25  属于:相关案例


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24】 号。

申 请 人 : 闫  , 男 , 汉 族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

,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

寨村委曹庄。

委托代理人:伊记涛,系广东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莲花街道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96110 元;

2.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3730 元。

经本委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1.被申请人同意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含当日)前一次性支

付申请人调解款人民币 60000 元(申请人同意以下账户作为其调

解款收款账户--开户名:闫,开户行:中信银行,账

号:);

2.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本案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本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发生

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

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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