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因 离婚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 原告在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于2024年11月7日收到起诉书,但申请人住所地实际不在湖南省平江县,依法贵院并无该案的管辖权。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为:
被告于2013年来深圳市工作,自2013-2018年期间居住于深圳单位宿舍,自2018年-2024年居住于深圳市南山区 ,2024年7月居住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 ,因此从2018年起申请人就已经长住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申请人现仍然在深圳工作,即从2018年起申请人在深圳市南山区已居住六年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申请人至起诉时已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居住六年多,目前仍在此居住,因此,依法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审理,贵院无该案管辖权,请贵院将该案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特此申请!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深圳市居住登记查询单 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