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 0305 民初 2 号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龙华区大洪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南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身份证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立案。原告于 11 月 13 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一、第二
项请求中返还预付款人民币 1000000 元变更为返还部分预付款
人民币 10000 元;二、第三项诉讼请求中资金占用费人民币
18831.25 元(以预付款人民币 100000 元为基数,按照支付预付
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的 1.5 倍自 2023 年 10 月 27 日
起暂计至 2024 年 3 月 5 日,后持续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变更
为资金占用费人民币 124.58 元(人民币 10000 元为基数,按照
支付预付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自 2023 年 10 月 27
日起暂计至 2024 年 3 月 5 日,后持续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
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26.5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深圳市
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已预
交案件受理费 13969.48 元、保全费 5000 元,本院予以退回
13942.92 元。
审 判 员 陈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