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麻涌仲裁庭
仲裁调解书
东劳人仲院麻涌庭案字[2024]5 号
申请人:刘 ,男,汉族,1996年日出生,住
广西玉林市福绵区石和镇公民身份号码:
45090219
委托代理人:伊记涛,男,广东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彭乙健,男,广东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
被申请人:徐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徐州市睢宁
县凌城镇
委托代理人:,男,公司领班。
申请人就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与被申请人发生的劳动争议一案,向本庭申请劳动仲裁。事情经过:
申请人于 2022年11月2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后被安排到广东 海运重工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铁工,于2023年9月15日发生受伤事故,于2024年1月5日被认定为工伤,于2024年4月29日被鉴定为伤残拾级,于2024年5月16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698元;2、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31256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814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10077.42元;5、经济补偿金10077.42 元;6、劳动能力鉴定费、交通费1099.78元。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同意在2024年6月25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支 付人民币89566元(大写:捌万玖仟伍佰陆拾陆元整),上述金额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账号:621799;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刘。
二、双方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于劳动关系下的民事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调解书当事人签字并送达后即生效,当事人不得反悔。本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有签字后不履行本调解书的,受权利侵害一方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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