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仲裁调解书

来源: 伊律师  日期:11-02  点击:49  属于:相关案例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麻涌仲裁庭

仲裁调解书

东劳人仲院麻涌庭案字[2024]5

申请人: ,男,汉族,1996年日出生,住

广西玉林市福绵区石和镇公民身份号码:

45090219

委托代理人:伊记涛,男,广东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彭乙健,男,广东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

被申请人:徐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徐州市睢宁

县凌城镇

委托代理人:,男,公司领班。

申请人就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与被申请人发生的劳动争议一案,向本庭申请劳动仲裁。事情经过:

申请人于 2022112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后被安排到广东 海运重工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铁工,于2023915日发生受伤事故,于202415日被认定为工伤,于2024429日被鉴定为伤残拾级,于2024516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698;2、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31256;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814;4、停工留薪期工资10077.42;5、经济补偿金10077.42 ;6、劳动能力鉴定费、交通费1099.78元。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同意在2024625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支 付人民币89566(大写:捌万玖仟伍佰陆拾陆元整),上述金额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账号:621799;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刘。

二、双方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于劳动关系下的民事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调解书当事人签字并送达后即生效,当事人不得反悔。本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有签字后不履行本调解书的,受权利侵害一方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

 

2页共2


关于我们
扫一扫,关注我们最新消息扫一扫,关注我们最新消息
联系我们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8:00

联系人:伊律师

手机:18618373292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

底部导航
专业刑事辩护、申请取保候审、不起诉意见书、无罪辩护;
民商事案件、合同纠纷、劳动仲裁、工伤保险、交通事故、离婚纠纷、股权纠纷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友点软件